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更好履行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(以下简称“联合会”)职责,做好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工作,经联合会批准,成立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委员会,英文名称: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 Federation Quality Working Committee。
第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是由石油和化工领域及相关行业内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,按照自愿、平等原则组成的联合会分支机构。
第三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:根据国家有关社团法规和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章程”)、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:“管理办法”)的规定,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,为联合会会员、本工作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单位提供质量工作服务,搭建交流平台,推进行业质量工作,提高行业整体质量水平,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。
第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在联合会领导下,根据联合会授权,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。
第五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6号楼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业务范围:
1、总结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;
2、组织推进质量管理小组、质量信得过班组等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;
3、组织参加全国/行业质量奖励工作的培育、申报、交流和服务工作;
4、开展质量方面的培训、咨询、交流、课题研究、国际合作等活动;
5、开展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推广、品牌价值评价研究、品牌推介等活动;
6、承担联合会和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。
第三章 成 员
第七条 本工作委员会实行单位成员制。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石油和化工领域及相关行业内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,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工作委员会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工作委员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自愿加入本工作委员会,按照规定办理申请;
2、遵守章程和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;
3、在石油和化工领域中有一定规模和影响。
第九条 加入本工作委员会的程序是:
1、提交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委员会入会申请表》1份;
2、经秘书处预审,成员大会授权主任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向成员大会通报;
3、由本工作委员会秘书处颁发成员证书,并向联合会备案。
第十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:
1、本工作委员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、获得本工作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;
3、参加本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并享受相关优惠条件;
4、对本工作委员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5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:
1、遵守章程和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程,执行本工作委员会的决议和规定;
2、维护本工作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
3、完成本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工作,积极参加本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4、热心本工作委员会工作,保持与本工作委员会的联系,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和经验材料,及时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。
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工作委员会秘书处;成员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出;如有严重违反章程和本工作规程的行为,成员大会授权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, 并向成员大会报告确认。成员退出或除名应交回证书,本工作委员会向联合会备案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
第十三条 本工作委员会成员大会的职责:
1、制定和修改工作规程;
2、选举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秘书长,向联合会提出罢免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秘书长的建议;
3、审议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主要任务;
4、审议本工作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;
5、决定成员的吸收和除名;
6、提出终止建议;
7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成员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,根据需要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五条 本工作委员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联合会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,本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会,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。
1、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委员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,设主任委员一名,秘书长一名,副主任委员、委员和副秘书长若干名;
2、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秘书长人选经酝酿协商从成员中提名。候选人报联合会审查同意后提交成员大会选举,选举结果报联合会审批并备案。
3、主任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,根据需要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,会议决议须由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会的职责:
1、接受联合会的领导,贯彻联合会理事会的决议;
2、组织筹备和召集成员大会,讨论并决定成员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;
3、执行成员大会决议;
4、审议通过吸收或除名成员并向成员大会通报;
5、制定本工作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;
6、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会委员职责:
(一)主任委员:
1、主持成员大会和主任委员会会议,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;
2、检查成员大会和主任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3、代表本工作委员会签署重要文件;
4、提名本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、秘书长、委员人选;
5、指导和监督本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;
6、指导制定年度工作计划。
(二)副主任委员:协助主任委员工作,并接受主任委员的工作安排。
(三)委员:参加主任委员会会议,参与讨论和投票,并有责任督促执行主任委员会的决议。
第十九条 秘书处是本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,负责处理日常业务。根据工作需要,秘书处可设置若干工作部门。工作部门的设置由秘书处提出方案,报主任委员会审批,向联合会备案。秘书处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质量安全环保部。
第二十条 秘书长的职责:
1、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2、协调各工作部门的工作;
3、制定秘书处的管理制度;
4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,经主任委员审批,报联合会备案;
5、聘用工作人员并对其业绩进行考核,向主任委员提出奖惩的建议;
6、完成主任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;
7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设协作组、专家组,聘请质量方面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工作能力的人员、专家组成,报联合会备案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
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,经费来源:
1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2、政府购买服务、委托工作的经费拨款;
3、接受相关资助、捐赠;
4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:
1、办公用房租费、购置办公设备、活动支出、工作人员的工资性支出;
2、本工作委员会按照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和联合会财务制度,不单独开设账号,由联合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,年末向联合会报送下年度经费预算,经联合会审批后执行。
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工作规程修改程序
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的修改,由主任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,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,并于通过后十五日内报联合会审查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务处理
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,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主任委员会提议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,报联合会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。
第二十七条 注销手续、财产清算、剩余财产处理用于联合会事业的发展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经本工作委员会成员大会审议通过,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备案,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。
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会。
第三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及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章程》、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有关条款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