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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规程

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

第一章   

第一条  为更好履行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(以下简称“联合会”)职责,做好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工作,经联合会批准,成立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委员会,英文名称: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 Federation Quality Working Committee

第二条  本工作委员会是由石油和化工领域及相关行业内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,按照自愿、平等原则组成的联合会分支机构。

第三条  本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:根据国家有关社团法规和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章程”)、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:“管理办法”)的规定,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,为联合会会员、本工作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单位提供质量工作服务,搭建交流平台,推进行业质量工作,提高行业整体质量水平,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。

第四条  本工作委员会在联合会领导下,根据联合会授权,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。

第五条  本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6号楼。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 本工作委员会的业务范围:

1总结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

2、组织推进质量管理小组、质量信得过班组等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;

3、组织参加全国/行业质量奖励工作的培育、申报、交流和服务工作;

4、开展质量方面的培训、咨询、交流、课题研究、国际合作等活动;

5、开展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推广、品牌价值评价研究、品牌推介等活动;

6、承担联合会和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。

第三章   

第七条  本工作委员会实行单位成员制。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石油和化工领域及相关行业内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,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工作委员会。

第八条  申请加入本工作委员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1、自愿加入本工作委员会,按照规定办理申请;

2、遵守章程和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;

3、在石油和化工领域中有一定规模和影响。

第九条  加入本工作委员会的程序是:

1、提交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委员会入会申请表》1份;

2、经秘书处预审,成员大会授权主任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向成员大会通报;

3、由本工作委员会秘书处颁发成员证书,并向联合会备案。

第十条 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:

1、本工作委员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2、获得本工作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;

3、参加本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并享受相关优惠条件;

4、对本工作委员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
5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 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:

1、遵守章程和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程,执行本工作委员会的决议和规定;

2、维护本工作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

3、完成本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工作,积极参加本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4、热心本工作委员会工作,保持与本工作委员会的联系,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和经验材料,及时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。

第十二条  成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工作委员会秘书处;成员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出;如有严重违反章程和本工作规程的行为,成员大会授权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, 并向成员大会报告确认。成员退出或除名应交回证书,本工作委员会向联合会备案。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

第十三条  本工作委员会成员大会的职责:

1、制定和修改工作规程;

2、选举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秘书长,向联合会提出罢免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秘书长的建议;

3、审议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主要任务;

4、审议本工作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;

5、决定成员的吸收和除名;

6、提出终止建议;

7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第十四条  成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成员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,根据需要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十五条  本工作委员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联合会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六条  根据工作需要,本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会,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。

1、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委员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,设主任委员一名,秘书长一名,副主任委员、委员和副秘书长若干名;

2、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秘书长人选经酝酿协商从成员中提名。候选人报联合会审查同意后提交成员大会选举,选举结果报联合会审批并备案。

3、主任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,根据需要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,会议决议须由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  主任委员会的职责:

1、接受联合会的领导,贯彻联合会理事会的决议;

2、组织筹备和召集成员大会,讨论并决定成员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;

3、执行成员大会决议;

4、审议通过吸收或除名成员并向成员大会通报;

5、制定本工作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;

6、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八条  主任委员会委员职责:

(一)主任委员:

1、主持成员大会和主任委员会会议,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;

2、检查成员大会和主任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3、代表本工作委员会签署重要文件;

4、提名本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、秘书长、委员人选;

5、指导和监督本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;

6、指导制定年度工作计划。

(二)副主任委员:协助主任委员工作,并接受主任委员的工作安排。

(三)委员:参加主任委员会会议,参与讨论和投票,并有责任督促执行主任委员会的决议。

第十九条  秘书处是本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,负责处理日常业务。根据工作需要,秘书处可设置若干工作部门。工作部门的设置由秘书处提出方案,报主任委员会审批,向联合会备案。秘书处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质量安全环保部。

第二十条  秘书长的职责:

1、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2、协调各工作部门的工作;

3、制定秘书处的管理制度;

4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,经主任委员审批,报联合会备案;

5、聘用工作人员并对其业绩进行考核,向主任委员提出奖惩的建议;

6、完成主任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;

7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二十一条  本委员会设协作组、专家组,聘请质量方面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工作能力的人员、专家组成,报联合会备案。

第五章       资产管理与使用

第二十二条  本工作委员会的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,经费来源:

1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2、政府购买服务、委托工作的经费拨款;

3、接受相关资助、捐赠;

4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三条  经费使用:

1、办公用房租费、购置办公设备、活动支出、工作人员的工资性支出;

2、本工作委员会按照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和联合会财务制度,不单独开设账号,由联合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,年末向联合会报送下年度经费预算,经联合会审批后执行。

第二十四条  本工作委员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六章       工作规程修改程序

第二十五条  本工作规程的修改,由主任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,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,并于通过后十五日内报联合会审查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       终止程序及财务处理

第二十六条  本工作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,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主任委员会提议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,报联合会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。

第二十七条  注销手续、财产清算、剩余财产处理用于联合会事业的发展。

第八章        

第二十八条  本规程经本工作委员会成员大会审议通过,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备案,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。

第二十九条  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会。

第三十条  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及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章程》、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有关条款执行。

 

联系电话:010-84885418、84885339、84885009 电子邮箱:hgscb5009@126.com
联系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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